(b)在2005年6月1日前经局方批准的飞行训练中心, 142.83 航空器 (a)用于飞行训练的航空器必需具有有效的适航证书; (b)航空器应当满足连续适航要求; (c)实际训练中使用的航空器应当与运行规范所批课程中所列的航空器一致,或者具有在航空院校相关航空专业接受本科教育的经历; (b)对其负担的教学任务和所针对的机型, (e)在飞行训练中心的核心课程中负担教学任务的教员, 142.65 在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上担任教员的资格要求 除本规则142.61(c)款的要求外, (b)局方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在最近2年内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要打点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暂扣负有主要责任; (3)申请人为获得合格证, (b)核心课程:是指飞行训练中心针对特定机型制定的不针对特定客户的训练课程, C章 训练大纲要求 142.51 训练大纲的审批和使用 (a)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将其训练大纲提请局方审批,应当明确为承运人提供的是哪些部门的训练。
(c)训练打点手册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训练中心的总政策; (2)训练中心的内部机构及职能; (3)组织实施训练工作的措施和方法; (4)训练大纲、教材有效性的控制和打点方法, (3)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教员控制台的正确使用; (4)环境与故障设置面板的正确使用; (5)每种课程对训练设备的最低要求。
监督训练中心对运行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局方应当受理申请,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的鉴定等级。
以及这些设备的产权情况; (iv)使用的各类训练大纲和教材; (v)根据局方公布的运行规范尺度格式填写的运行规范草案; (vi)对审定活动日程的建议,局方应注销其合格证, (b)对于民航当局之间签订有相应双边协议的境外和香港、澳门出格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包罗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以及测验的方法和尺度。
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应当说明原因,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质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 142.43 生存和使用的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在训练中心内显著位置展示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并在其主训练基地生存一套完整有效的运行规范,被委任到特定科目中担任教学任务的每个教员与检查员,完成下列项目的训练: (i)检查员的职责; (ii)实施检查的方法、措施与技能; (iii)对驾驶员表示的评估; (iv)对驾驶员检查成果不满意提出的改正办法,以及模拟机、训练器的鉴定等级; (5)经局方打点部分鉴定评估的每台飞行模拟机与飞行训练器的识别号及有效期; (6)所有训练中心分部的名称与地址, (4)局方考虑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诉意见后, (b)合格证持有人应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信息。
除持有按CCAR61.221条要求发表的飞行教员执照的教员外,局方可以修改按本规则发表的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详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 (b)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独立于其他机构的训练质量控制机构或人员,局方发现该持有人进行的训练与批准的训练大纲规定的条款不一致时,根据双边协议的要求实施打点, (d)局方受理申请后,并遵守下列要求: (1)监察成果不涉及运行规范修改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设施、设备、人员满足本规则中相应要求; (2)教员与质量控制人员的业务工作由总部直接进行打点; (b)对于在国内跨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142.3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为他人提供下列训练的飞行训练中心: (1)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以下简称CCAR)第121部、第135部的要求,并且两个座位上的驾驶员都应能方便地使用其发动机控制装置与飞行控制装置,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相应机型的航空器上完成2小时飞行, D章 人员要求 142.61 教员的一般要求 (a)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合格的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
飞行训练中心应当制定训练打点手册,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运行规范时, (c)应当具有用于生存训练记录的场合; (d)应当具有用于生存训练大纲及教材的场合; (e)具有其它所需设施,在训练中心的日常运行中对教员、教材和教学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使用下列措施: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 G章 罚则 142.101 警告和罚款 局方发现合格证持有人存在下列行为之时,应当在初始聘任前得到局方的批准,为其提供本人的训练记录影印件,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本条(a)款中要求的记录,负责境外和香港、澳门出格行政区的飞行训练中心的合格审定及连续监督检查工作,imToken钱包下载,对于质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申请, (c)按CCAR第121部、第135部运行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飞行训练中心接受训练时, 142.41 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修改 (a)下列情形下。
不予发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包罗驾驶员的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差别训练; (ii)保持资格的训练和检查。
(c)特殊课程:是指飞行训练中心按照一个或几个客户的需求制定的, (c)局方在作出不予发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的决按时,训练中心发表的合格证明的影印件, (b)根据CCAR第91部或第141部通过审定,不能根据本条(b)、(c)款规定的措施修改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包管训练工作的顺利实施, 142.9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与运行规范 飞行训练中心应当按本规则要求申请发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但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干租训练中心的训练设备实施的训练除外,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 (b)运行规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主训练基地的具体地址,组织合格审定和连续监督检查, (b)任何持续24个小时内的教学时间不得凌驾8小时(讲评时间除外),该地区打点局应将修改意见通知训练中心总部所在地地区打点局处理惩罚,其有效期限为24个月,应当持有CCAR61.221条要求的飞行教员执照, 附件: 飞行训练中心合格审定规则 ,批准书中应当具体指明教员可以实施哪些内容的教学, 142.67 航空器飞行教员的资格要求 除本规则142.61(c)款的要求外,并写出审定陈诉。
以及实施测验的人员的签名; (5)训练中心检查员进行的检查科目的名称、检查成果和日期; (6)检查或测验不合格后追加的训练科目和小时数; (7)通过训练后,对教学打点和教学实施进行检查评估,或者不能按局方要求提供其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运行规范或任何必须的记录、文件、陈诉的; (e)使用未经局方批准的训练大纲或者不按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实施训练,逾期不通知即视为在收到申请之日受理, (d)受雇于飞行训练中心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员与检查员应接受的初始培训与连续训练课程。
无需根据本规则进行再次审定,为其发表飞行训练中心合格证和批准部门申请的运行规范。
飞行训练中心为承运人提供承运人训练大纲中规定的部门训练时,以及为每个分部批准的训练类型和课程; (7)按本规则规定授权的偏离、豁免及限制; (8)局方要求的其它内容,记录的内容应当包罗: (1)受训者姓名; (2)培训课程的名称, 142.63 地面教员的资格要求、权利和限制 除本规则142.61(c)款的要求外,飞行训练中心的课程用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训练时。
包罗按期复训、从头获得资格训练和纯熟检查; (2)根据CCAR第61部实施的型别等级训练和检查; (3)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地面训练; (4)其他特殊类型的训练,或一架航空器,供相关的训练打点人员和教学人员使用, (b)教员应当得到飞行训练中心的书面批准方可实施教学, (c)主任监察员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包罗独立利用航空器完成3次起落; (2)在前12个日历月内按运行规章要求完成观察飞行并完成1小时在模拟机上的航线模拟训练,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修改内容提出版面意见; (3)局方在考虑合格证持有人的意见后,局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42.15 训练中心分支机构 飞行训练中心在国内外设立按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时,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局方应当在受理申请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c)每12个日历月按下列要求完成一次纯熟检查: (1)在其执教的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长进行; (2)检查的内容应当涵盖与其执教课程有关的航空器的理论常识和实际操纵方法, 142.33 申请的受理与审定 (a)局方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质料后, (e)按批准的训练大纲开始运行后, (b)检查员可以在飞行训练中心从事下列工作: (1)进行与其资格相符合的检查; (2)推荐受训者参与与其资格相符的测验, 142.53 训练大纲课程的要求 飞行训练中心的训练大纲中包括的课程必需满足本规则的相应要求,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交还发表合格证的局方机构,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局方的要求提供训练记录, (f)如合格证持有人仅提供训练设备的干租处事,差池其本人负担的教学进行检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本规则要求, (d)合格证持有人必需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之日起生效。
必需生存1年以上。
并处以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罚款: (a) 在合格审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应当符合142.65条(a)、(b)、(c)款的规定, 142.45 监督检查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