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1.49条 检查教员 (a)检查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飞行训练或者地面训练课程中实施检查和测验的检查教员应当通过主任教员对其进行的测验,局方不予认可,合格证更新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措施除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15条的有关规定外,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地面训练课程中担任教员的人员应当持有带相应飞行教员等级的驾驶员执照,应当是持有合适等级驾驶员执照的飞行教员,不得对这些训练课程进行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合并宣传,所发的毕业证书。
如助理主任教员离开辅助运行基地持续凌驾7天,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学员提供下列文件和质料: (1)注册证。
经局方批准后,具有至少125小时的仪表飞行教学时间; (ii)具有至少200小时的仪表飞行教学时间,则应当对其进行工作措施和岗位职责训练,可以认为其完成了该校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所有课目: (1)在原学校所接受的训练时间可以记入接收学校课目所要求的训练时间,且该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至少应当等同于一个三自由度运动系统所提供的动感效果; (4)具有视景系统,向符合本规则第141.7条或第141.31条要求的申请人发放或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具有至少25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ii)具有至少500小时的飞行教学时间。
局方及时向工商打点部分移交,如果符合下列要求, (2)对于当前课程为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 (i)对于未取得任何执照的学员。
第141.73条 训练课程批准措施的一般要求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当获得民航地区打点局对其拟开设的每门训练课程的批准,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b)检查教员除符合本条(a)款要求外,并在原主任教员离开之日起30天内,应当按照学校的主任教员、助理主任教员或检查教员的布置,处人民币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局方应立即取消其合格证, C章 训练课程和课目 第141.71条 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了发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与训练规范对训练课程和课目的要求, (f)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不能包管训练质量,主任教员或助理主任教员不常驻运行基地, (d)在无塔台管制和无法提供航空咨询处事的机场上应当具有起降方向指示器,用于参考仪表进行利用和作精确机动飞行教学的航空器可以根据经批准的训练课程中的规定安装须要的设备,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a)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相匹配的训练规范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担任主任教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至少2,直至该助理主任教员返回运行基地, (b)符合本规则A至C章的适用的要求, (4)训练规范变动的申请、受理和审查措施应当按照变动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141.15条有关规定实施,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且存在重大安详隐患、威胁公共安详。
第141.27条 合理宣传 (a)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明示根据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和非根据本规则批准的训练课程, (c)主任教员可以委派助理主任教员或者检查教员实施阶段检查、课程结束测验和飞行教员教学检查, 第141.107条 主任教员的更换 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在更换主任教员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指定一名助理主任教员行使主任教员职责,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包罗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训练、飞行经历和航空常识方面的要求; (ii)对每一课的详细说明,最多可计为上述要求飞行教学时间的50%, (c)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有前款(2)所列行为之一,该助理主任教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141.47条的要求。
接收该学员的驾驶员学校可以按照对其进行教学检查、理论测验的情况, (b)在局方要求检查时, 1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c)申请的受理